战争年代保家卫国的英雄在枪林弹雨的沙场中活了下来,但没想到最后却是走在了自己保卫的人手里。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年10月27日,广西玉林一22岁男子秦某,酒后在县城游荡时,向路过此处的70岁行人李某借手机使用。
遭拒后,男子秦某心生怨气,便尾随老人并突袭,从背后将其打倒在地,用拳头连续猛击老人头部、颈部。
老人多次挣扎起身无果,被男子一直压在地上,并被踩住手脚或勒住脖子。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在多次攻击后,老人无法动弹,男子仍不解气。本已停手离开又返回现场,用脚猛踩老人头部,面对强大的力量,老人毫无还手之力,被李某满脸是血,受伤,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于年3月8日死亡。
这是何等凶残!面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就因未借手机便遭此横祸。
而且据了解,本案中被害人还是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身负重伤,荣获三等功。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对于一个保卫国家的功臣,最后本应身负荣誉安享晚年,却被男子在大街上残忍杀害。而打人者秦某竟然以“喝醉无意识”为由痛哭求轻判,想逃过法律制裁!
该男子还诡辩称其是醉酒状态无意识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的,不是有预谋故意打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秦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依法判处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对此,法院认为,秦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虽然饮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识别控制能力,他殴打受害者的关键部位头颈部,导致受害者死亡,故意杀人和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受害者患有肝胆管细胞癌,但经法医鉴定,该疾病在死亡过程中可能只起轻微、间接的促进作用,主要死因是颅脑损伤,死因是由被告暴力攻击引起的,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无事生非杀害他人,立即判处死刑并无不妥。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最后,询律君想说的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非是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这属于精神病的一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而且无论是退伍军人还是普通自然人,杀人都将被判刑。况且本案中,大庭广众,光天化日下,性质如此恶劣,他践踏的不光是法律,更是蔑视人性!
码字不易,觉得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