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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波和李墨都是犯人,在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吴良波犯的是合同诈骗罪。李墨犯的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蹲监的李墨可能真的想喝酒了。
年7月7日晚,李墨对吴良波说,自己腰酸背疼,睡不着觉,喝藿香正气水不过瘾,让吴良波第二天帮忙弄点工业酒精,用枸杞大枣兑点水当酒喝,应该没问题。
8日7点左右,广元监狱六监区民警任英在组织六监区服刑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以后,打开危化品库房门进入了库房,把钥匙交由服刑人员陈勇,让他打开危化品保存柜发放工业酒精。
任英离开现场以后,吴良波以清洗水杯为由,让陈勇给自己水杯中倒取了工业酒精大约余克,当天中午让另一名服刑人员李滔将工业酒精带回监舍。
当日下午2点30分,在监舍,吴良波将带回的工业酒精与枸杞、大枣、温开水进行勾兑,并分发给李墨、李益东各半杯。
下午4点,李墨在六监区监舍,与服刑人员胡钰闲谈,将勾兑后的工业酒精全部饮用完了。
第二天,李墨出现身体不适,谁也没告诉。10日医院治疗,到11日凌晨3点42分死亡。广元市殡仪馆对李墨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李墨的死亡原因符合甲醇中*所致死亡。
出了李墨死亡这个事,吴良波、广元监狱、看守民警任英都成了被告。
检察院说民警任英在发放危化品工业酒精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服刑人员盗取工业酒精饮用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任英不予起诉。
吴良波被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墨的近亲属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又向广元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说四川省广元市监狱因狱政管理行为违法导致李墨死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41万元。
摆明了李墨的近亲属这次是来要钱的。说这个案子是生命权纠纷,不是单一由吴良波的犯罪行为所导致,而是由吴良波、监狱民警任英及广元监狱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
说任英是广元监狱的正式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对每一个服刑人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和其他人共同造成李墨死亡,更为严重的是广元监狱的狱医在李墨生命危机时脱岗,存在重大疏忽大意,没有穷尽检测手段,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李墨的近亲属觉得,被羁押的李墨在监狱喝酒,广元监狱有全程全方位的视频监控,但却没有任何监狱的领导、狱警制止,所以得赔偿他们钱。
广元监狱辩说:李墨死亡是他自己与吴良波共同行为造成的,与广元监狱无关,对服刑人员自损不担责。任英虽然玩忽职守,管理失职,但并不意味广元监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广元监狱不是适格主体。
民警任英也说:我工作失误不是李墨死亡的直接原因,我们之间是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不属民事调整范畴。家属要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对我依法履职的曲解。李墨与吴良波共谋盗取工业酒精饮用,导致李墨死亡,不是我造成的。李墨中*后,不配合治疗,存在过错,我对李墨死亡不应该承担责任。
广元市中级法院说,四川省广元市监狱在对死亡人李墨等服刑人员进行执行刑罚、监管之职的过程中,虽然民警任英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但四川省广元市监狱对死亡人李墨等服刑人员是依法履行监管,其行为不属行政行为。家属起诉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是对的。
吴良波出于朋友情面,违反监狱管理规定为李墨领取工业酒精并带回监舍交予李墨饮用的行为,被判决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损失是因吴良波的犯罪行为所致。
再者说了,李墨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在向我们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也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确认,即近亲属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经过这么一分析,广元中级法院有理有据地说,对于李墨近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2.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李墨亲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广元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任英是执行刑罚的民警,监狱及民警在李墨服刑期间,与李墨是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并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侵犯了李墨的生命权,因此要求监狱和民警任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李墨主动要求吴良波为他领取工业酒精并当酒饮用,在出现身体不适后,没有如实告知监狱民警或医生他饮用了工业酒精的事实,造成他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吴良波的过错责任,因此,吴良波对李墨的死亡承担50%的过错责任,李墨自行承担50%的过错责任。
这个案子,广元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吴良波向李墨家属赔李墨的丧葬费2.万元中的50%也就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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