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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22 18:53:00

★被保险人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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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8月2日,陈某在P人寿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年4月1日,陈某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身故受益人均为其妻楼某。

年11月13日中午,被保险人陈某在商务招待客户饮酒过程中突发意外身故,经派出所调查确认其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楼某向P人寿公司申请理赔,公司调查后认为陈某酒精中毒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楼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合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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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被保险人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酒精中毒死亡,而酒精来自身体外部,符合“外来的”的界定标准。并且酒精中毒非陈某本人意志,饮酒属常见的一种饮食习惯,商务接待喝酒并不会使自己陷于高危险、高风险的环境中。同时,何种剂量的酒精会导致中毒,因人的体质各异而大小不一,要求一个普通人正确认知自己喝多少酒就会酒精中毒死亡,已超过了普通人应具备的常识范围,对常人的生活识别能力、风险把控能力提出过高的要求,故陈某在商务接待后酒精中毒死亡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的事件。而且酒精中毒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疾病身故,故其符合“非疾病的”概念界定标准。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楼某的诉请,判决P人寿公司须承担26万的赔偿责任。

P人寿公司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于生活常识,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陈某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后酒精中毒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最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楼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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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量饮酒对身体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完全意识到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二审法院的改判在司法层面上确认了酒精中毒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对此不需承担责任。

材料来源:()浙民初号、()浙07民终号(以上图片均出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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