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95.4
周二11:30-11:35
《万舜律师以案说法》
提前大剧透
一起聚餐醉酒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今天的《万舜律师以案说法》节目,就让郭贤威律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年11月,李某和四名邻居相约,在李某家中聚餐。席间气氛热烈,李某及其余四名邻居均不同程度饮酒。散席后李某回卧室睡觉,直到晚上吃饭时李某妻子前去叫李某起床时发现,李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后经鉴定,鉴定李某为急性酒精中毒死亡。随后李某妻子及儿女将当天共同和李某饮酒的邻居四人诉至法院,认为聚餐过程中,邻居四人和李某之间相互劝酒,直接导致了李某醉酒后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要求邻居四人共同承担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李某在聚餐喝酒过程中提供白酒且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死亡,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还认为,聚餐过程中,另外四名饮酒者与李某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但参与饮酒的各被告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存在过失,所以邻居四人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邻居四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即邻居四人各承担余元。
◆◆◆◆主持人:上述案例中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具体是什么义务呢?律师:上述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一是同桌共饮时:聚会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员适量饮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二是同桌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主持人: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聚会时,什么情况下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的,如共饮者酒后坚持开车,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主持人:有没有要提醒各位听众朋友们注意的地方?律师:在这想提醒听众朋友们,饮酒固然怡情,但多饮却伤身,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律师简介
郭贤威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在合同法、保险金融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特长: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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