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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8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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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杂志年第12期刊发《退休检察官张飚为什么更忙了?》,该文提到“年春节前夕,本社记者接到了张飚的手机短信。他说:“我看了年第35期《民主与法制》的《平反冤案这三年》专题报道,想向你们反映沟通几起比较典型的重大疑似冤错案例。第一个是陕西省凤翔县付存绪奸杀幼女案,付存绪自年被公安机关认为有重大嫌疑,在当地看守所羁押12年,脚镣磨损换了三次,到年年底才被判死缓,直到年刑满释放后不停申诉,都没有结果,年通过媒体向我求助。”

按照《民主与法制》的报道,该案的基本情况为:

年12月20日晚7时许,在陕西省凤翔县柳村镇干河村发生了一起奸淫幼女致人死亡案件。此案长达半年多未侦破,直到年6月,该村村民付存绪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据付存绪回忆,他被凤翔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民警马某、薛某等人先是带到村民韩某家中审讯了4天,其间遭受了极为残酷的刑讯逼供;6月8日,他又被带到凤翔县收容站,继续被刑讯逼供,终于屈打成招。而判决书显示,付存绪7月4日被刑事拘留,8日被逮捕。

付存绪回忆的刑讯逼供的情节非常罕见,令人震惊,包括拳打脚踢、皮带抽打、抓头撞墙、麻绳捆绑、小凳子砸,从6月4日起直到招供,其间一直不能睡觉。“一个警察跳起来一脚将我踏倒在地,在我裆里猛踢一脚,我几分钟内没有了呼吸。又用麻绳将我的双臂捆绑,背在他背上然后摔倒在地,使得我大小便失禁半年。”“还用木凳砸我的脚趾,我的左脚趾骨被砸骨折,几个月无法正常走路。”“让我背口供,一句对不上就猛打。”

年10月9日,有两位办案人员书面证明,在案件预审期间,有一名警察曾打过付存绪一拳。

从年7月至年12月,付存绪一直被关押在凤翔县看守所长达12年之久,迟迟没有进行审理,仅仅脚镣就因磨损更换了三次。年12月6日,此案终于一审开庭。为什么羁押这么长时间却不进行审理?司法机关没有合理解释。年4月,付存绪被送到渭南监狱服刑。虽一审、二审认定其犯有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付存绪一直不服提出上诉、申诉,年4月被假释,年刑满,他一直没有放弃向司法部门申诉的权利。

此案的特点是,除了付存绪的口供,没有直接证明付存绪作案的物证。虽有六七位证人的证言,但均系间接证据,且与付存绪没有直接关联,证言内容还相互矛盾。如有的说作案人身高1米60,而付存绪身高1米72;作案人是个瘦子,而付存绪不瘦;作案人有点儿驼背,而付存绪不驼背……

沈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死者阴道分泌物属非分泌型,付存绪的唾液检验也是非分泌型。但付存绪说,现实生活中属非分泌型的人比比皆是,不只他一人,这个科学技术鉴定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而张飚注意到,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的遗留足迹并未提取,也未与付存绪的脚大小进行比较。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从社队公路向地内有一行负重足迹,足迹长27厘米”;而付存绪不穿鞋光着脚的赤足长度就达到27厘米,如果穿鞋,按照常理肯定大于27厘米。如果现场勘查无误,遗留足迹应该不是付存绪的。对此,公安机关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和排除。

接到“洗冤网”的指派,我简单看了该案的原审案卷,发现这个案子真可谓中国式冤案的集大成者——一宗案件能看到诸多冤案的构陷模式。

1,侦察方向的锁定和犯罪嫌疑人的锁定。

(1)在初期排查过程,发现了作案手段相同的同村某女强奸案,该受害人表示自己认识干河所有青年,作案人员肯定不是本地人,因此警察排除了本地人作案的嫌疑(见公安预审卷,《破案总结报告》)。(2)在警方询问当晚出现在现场附近的人员时,上述人员也无一人从身形特征方面想到付存绪(见公安预审卷,《继续调查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甚至在被警察问当晚遇到的人像不像付时,有证人明确说不像(在证人中,只有胡某和高某与付存绪有直接接触,但恰恰这二人的描述与付存绪的身材特征不符,且警察明确问过胡某当晚遇到的人像不像付存绪,胡某回答说,不像。并且,胡某对嫌疑人的描述是长头发,中等个,驼背,塌塌鼻子,高某说嫌疑人公分,与自己相似。这些身体特征,付存绪全都不具备。

警察在无法破案的情况下,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三个特征:第一,与受害人是同行人;第二,性欲急切;第三,是本地人。从案卷证据和逻辑来看,确定这三个特征是毫无依据的。为什么犯罪的人就一定是同行的人?案卷证据中没有任何解释。为什么认定作案的人性欲急切?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然仅仅因为是强奸案件,就按照强奸犯罪一定是具有流氓习性人所为的道德评价逻辑而硬推出一个性欲急切的嫌疑人特征。

在草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三个特征之后,警察在案发地以作案时间锁定了38人,随后又以不具有作案时间而排除了37人,只有付存绪被警察认为无法说清案发的行踪,再加上所谓的流氓倾向,案发后打听案情,就抓捕了付存绪。这其实是没有任何证据就抓人。这种侦察方式非常类似湖北佘祥林案,佘祥林案就是警察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于是认为佘祥林有作案时间,有作案思想基础,案发后有反常表现(这三个特征与付存绪一模一样),就把佘祥林抓捕并刑讯出认罪口供。

2、作案时间的排除

对于警察说以作案时锁定38名犯罪嫌疑人,然后又以不具有作案时间而排除37人。从案卷材料上看,警察的侦察行为是非常草率的。大量的所谓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都是通过简单地证人走访就认定的。难以排除这些人中说谎的可能吗?案卷中没有警察如何鉴别作案时间证言真伪的证据。

与之相反,付姓证人的证言(见公安起诉卷,《年6月1日证言》)其实是完全可以证明付村绪没有作案时间的,但对于这个对付存绪有利的证据,警察没做充分的论证就无视了。这与江西乐平案类似,被告人明明有不在场证据,但警察刻意忽略。警察这样确定作案时间,不仅是不负责的,并且刻意回避了对付存绪有利的证据。

  

3、刑讯逼供、超长羁押和法院的弱势。

付存绪自述了残忍的刑讯过程。这个案件的特殊在于,不仅仅是付存绪自己说受到刑讯,并且警察在笔录中也明确承认打过付存绪以及疲劳审讯(见检察卷《薛某一笔录》《薛某二笔录》《付存绪年6月10日笔录》)。

从付存绪的笔录中,也可以看出明显的指供迹象。先是无罪自辩,后来就开始出现“不说话”“哭”“你们怎么说都行,我按手印就是”这样的表述(见《付存绪年6月13日笔录》)。到了有罪供述时,陈述的作案过程与案发现场存在多种矛盾,警察要么是当场说“不对”然后付存绪就做出另一种供述,要么是过几天让付村绪重新说,把与其他证人证言或现场勘查不符的地方改成相符。这个特征与被曝光的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的指供过程完全一样。杜培武案,警察让杜培武交代作案工具的下落,交代完找不到,就打杜培武,让杜培武重新编一个供述。佘祥林案,警察让佘祥林交代埋尸地点,佘祥林说的与警察掌握的情况不符,警察当场就说“不对”,让佘祥林重新说。这个过程和付案是一模一样的

付存绪在笔录中多次说,警察威胁他,如果不老实就关押他十年(如《付存绪年9月26日笔录》),也照样能把他枪毙。而本案的警察真的说到做到,付存绪真的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了十多年才被宣判。警察以非常强势的不判付存绪有罪就一直关押的方式来裹挟法院的审判。在这十年里,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下判。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不答复(见无名卷,退卷函)。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直接回复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不需要补充侦查(见无名卷,《检察院函》)。随后,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强硬拒绝后,仅仅过了两个星期就判决付存绪有罪。在两个星期之前,法院还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但是被检察院强硬回绝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认定付存绪有罪了。法院的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如同儿戏。

这一点和赵作海案很类似。赵作海案中,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警察则坚持赵作海就是真凶,坚决不放人,僵持的结果是检察院和法院只好定赵作海有罪。并且,与赵作海神相似的是,赵作海虽然翻供,但法庭认为赵作海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有罪供述,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付案也是如此,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下判,但公安和检察院坚持付就是真凶,法院就认定有罪。虽然付翻供,但法官当庭说付在公安环节的认罪就可以定罪,甚至还拿出四人帮张春桥被不说话也被定罪的案例来威胁付存绪。

5、命案必破、不破不立。

此案的侦察程序可以用一塌糊涂来形容。从案发到羁押付存绪这段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公安没有任何证据或线索证明本案是本地人作案,但是在命案必破,命案必须有个替罪羊的政策背景下,草率地抓了付存绪。

抓付存绪也没有任何合法程序,6月4日将付存绪羁押在一村民家中,随后6月9日又羁押在收容站,美其名曰监视居住,但是在案的监视居住手续是7月份才作出的。

付存续在6月13日第一作出有罪陈述,警察的《破案总结报告》竟然也是6月13日作出的。即刚刚刑讯出付存绪的第一次有罪供述,警察就认定破案了。此时,科学鉴定还完全没做,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还没有提及付存绪具有作案嫌疑,警察完全是早就认定了付就是凶手,只等付承认,就立刻宣布破案,而不再去寻找其他证据。

随后,在收容站羁押了一个月之后,7月1日,警察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而这时对付存续来拘留手续都没有。拘留手续反而是7月4日才作出的。批捕竟然早于拘留。然后7月8日就做出《起诉意见书》。本案大量被告人供述都是在毫无法律程序的背景下形成的,即便抛开刑讯问题,本案大量被告人供述也是非法证据。

6、领导拍板,先公捕,后找证据

从在案材料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党委书记、宝鸡地区公安局领导等人一起就案件召开协调会,会议上,宝鸡地区警察表示怀疑付存绪的证据还不充分,但党委书记认为付的嫌疑很大,认为可以对付进行隔离审查和搜查。随后付存绪即被羁押。(见公安预审卷,《刘案工作报告》)

付被羁押之后,警察没有组织相关证人进行辨认,而是直接对付存绪进行公捕示众,公开宣称付就是嫌疑人,要当地群众提供付存绪的犯罪线索(见公安预审卷,《继续调查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并反复向相关证人询问,当晚在路上遇到的人像不像付存绪。这种明显的误导或者说心理暗示之后,部分证人才提出付存绪的身材与路上遇到的人近似。这是一种明显的误导式的侦察行为。

这与河南张海生案一样,张海生案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警察让证人一遍又一遍地辨认犯罪嫌疑人,证人指他人时,警察就说不对,再辨认以此,直至证人指向张海生,警察才让证人离开。而付案比张海生案还过分,直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召开公捕大会,告诉所有人付就是罪犯,然后再让证人指认,这完全是对辨认程序的污染。(更何况,即便证人遇到的确是是付存续,也只是证明付存续曾经路过公路而已)

7、勘查与鉴定粗糙、且不真实

警察说付存绪的供述与现场勘查一致。这完全是不真实的。第一,现场勘查有两次搏斗痕迹,但是付存绪的陈述则缺少两次搏斗的特征。此外,所谓付存绪用围巾勒死受害人,但为什么围巾根本不在受害人身上或身边,而是在距离受害人7米远的地方?什么时间解开的围巾,为什么解开围巾,为什么距离那么远?都没有合理解释。至于中心现场,已经完全被抢救的人破坏,连受害人都被搬离现场,所谓的中心现场勘查毫无意义。

有精斑鉴定,但没有精斑提取记录,这个精斑哪来的?抛开合法来源问题,鉴定仅仅得出“非分泌型”这种不具有唯一的结论。还有,既然是鉴定,并且本案现场遗留血迹,为什么没有抽取付存绪的血样进行鉴定?这个情节类似云南孙万刚案和杜培武案。孙万刚案的定罪依旧是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并不具有同一性(或者说特异性),仅靠血型一致就认定孙万刚是凶手,导致错案。而杜培武案的科学鉴定是土壤鉴定,认为杜培武鞋底的土壤与案发现场的土壤一致,但是勘查笔录中并未记载警察提取案发现场的土壤,导致检材来源不明(事后证明是伪造的)。付存绪案也这样,所谓的阴道分泌物鉴定,从未看到提取笔录,哪里来的阴道分泌物?是不是也是伪造的?

现场提取带血土块一枚。指鉴定了土块上的血是B型血,但这个血是如何形成?谁的血?没有任何结论。

现场有27公分足迹,但是足迹特征是什么?既没有照片,也没有模型提取,同时付存绪在开庭时当庭测量赤脚脚长超过27公分。

尸体鉴定仅仅靠目测观察就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这种鉴定既不严谨,也无法证明到底是围巾勒死的,还是手掐死的?受害人脖子上还有一段断了的麻绳,这个麻绳为什么断了,麻绳是做什么用的,麻绳是不是作案工具?都没有查明。此外,受害者的指甲中是否有搏斗留下的凶手的血迹或人体组织?也没有相关说明或鉴定。按照法医意见,观察尸表只能得出窒息死亡的可能性。但确定窒息死亡的结论,还应当解剖。排除其他死亡原因,比如是否在窒息前麻醉昏迷、中毒昏迷等。简单地凭空手捏脖子或用围巾拖拉,很难使人死亡。

8、证言反复且不具有真实性。

本案案发后,在警察长达数年的时间内,相关证人证言都没有明确的指向付存绪,但是到了年,即案发十年之后,证人突然在几乎同一天一致陈述路上遇到的人就是付存绪。这些证人为什么如此步调一致地改变了证言?

更重要的是,这些改变证言全是代签,根本无法确认这些证言的真实性,或者说,连是否为证人的真实陈述都无法确认。

9、作为定案依据的科学鉴定,疑似并未举证

庭审记录中详细记录了每一项举证证据,甚至连证人证言的页码都记录了,似乎记录的非常认真详细,但唯独没有记录公诉人举证鉴定意见。

10、认定事实完全脱离起诉

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付存绪掐死受害人奸尸,如果按照则个事实,应该是强奸的对象不能犯,而判决认定强奸致死。依据是什么?

总结:

从前面的材料看,这个案件不是没有直接证据,连间接证据都没有。所谓间接证据指的是与核心事实相关的片段,如在嫌疑人家里发现作案工具,或者在受害人身上发现嫌疑人血液等。这些证据与核心事实直接相关,但不完整,称为间接证据。而付案的所谓证人证言只能最多只能证明付存绪曾经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大路上,这并不是核心犯罪事实,所以,证人证言连间接证据都算不上。

这就是这样一个案件,竟然公安直接把人关了十几年,硬是逼着法院把案子给判了。

金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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