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卫生法
(1)方针: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2)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精神病人的治疗采取:自愿原则。(4)精神病人的病例资料要至少保存30年。(5)《精神卫生法》)规定承担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人数是2人。(6)精神病人有自伤或伤人行为需住院治疗,必须经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不能强行住院。二、探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了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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