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犯罪嫌疑人羊某因侮辱尸体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侮辱尸体罪?
听起来有点毛毛的……
那么,什么是侮辱尸体罪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羊某与死者谭某本系毒友,又系老乡,谭某经常前往羊某居住的住所吸食毒品。
年2月13日凌晨,谭某在羊某居住地吸食毒品后失去知觉,羊某伙同唐某(在逃)及绰号“大炮”的男子(在逃)将谭某扶进羊某车内,三人驾驶车医院就医。
途中,谭某失去生命体征,羊某害怕将谭某尸体送回家的途中有摄像头拍到其车牌,遂提议将谭某尸体抛弃在城中村,唐某及“大炮”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将谭某尸体抛弃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城中村一空地处,次日早上,谭某尸体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羊某抓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谭某系因毒品中毒死亡。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羊振宇伙同他人抛弃死者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构成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侮辱尸体罪的一般学理解释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典型方式: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
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某一部位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
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猥亵: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
非典型方式:藏匿抛弃。将尸体予以藏匿并抛弃尸体。特别是抛尸于荒野、山沟、河渠、水库、湖泊等。
注意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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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觉得侮辱尸体罪离我们很遥远啊
下面请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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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
“21岁空姐打滴滴遇害”
一事在全国引起轰动
目前案件已经告破
但此案引出的“案中案”也引发热议
这就是小编想重点说一说的新型方式——
传播尸体照片、影像同样有可能获罪
请记住!
遗体照片不是想传就能传的!
划重点啦!尸体是人的生命的延伸,与人的活体一样具有尊严。人死后,须通过一定仪式,诸如遗体告别仪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民间习俗等,让亲友寄托哀思,给社会以告示,然后依法火化或其他合法方式安葬,用民间的话就是“入土为安”。这才是对尸体的尊严的保障和对生命的尊重。不通过合法的方式,不对生命包括尸体怀有敬畏而任由处置,特别是对尸体采取各种暴露、践踏、涂画或藏匿、抛弃等方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都有可能以涉嫌构成侮辱尸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供稿
徐启良
编辑
韦雪莹
部分内容综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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