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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刘某用烟头和火柴点燃邻村居民财物,损失共计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经审理查明:年12月4日晚7时至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寿县迎河镇街道至沛河集途中,用烟头和火柴点火,沿途将朱祠村建新组王某某家东边屋子门前放的废弃板子、破蛇皮袋子等东西点着;将朱祠村鲍南组刘某某、周某某家的草堆点着;将禹临村爱国组周某军木材厂堆放的木板点着;将大台村立新组周某凯家秸秆点着;将朱祠村碳南组周某贵家秸秆堆点着;将停放在朱祠村炭场组朱某某家门前的JAC货车轮胎烧毁。年12月5日下午5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寿县迎河镇李台村、大台村一带,用烟头和火柴点火,将李台村新建组李某华家、李台村新华组刘某荣家、大台村余圩组刘某军家无人居住的屋顶烧毁;将张某在李台村前台组种植的草坪点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酒精依赖综合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了被告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故不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徽法院网严翠▌编辑:龙震琳▌审核:赵溢清▌投稿/爆料/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