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聚餐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血的教训仍未警醒好酒贪杯之人。近期,东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喝酒中毒死亡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胡某富、栾某芬系夫妻关系,与胡某雄(已死亡)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杜某存与被告吕某飞系母子关系。年2月6日,被告吕某飞、罗某家、罗某称等人相约晚上在吕某飞家吃烧烤,后又约了各自的朋友参与。受害者胡某雄在魏某定家玩,被告陆某欢与魏某定约好去吕某飞家吃烧烤,胡某雄跟着一起去到吕某飞家。到了吕某飞家,胡某雄看见没有人喝白酒,并叫陆某欢与其到附近买了两瓶小清酒,要求大家都喝白酒,并为罗某家、罗某称、陆某欢等人倒了酒。此时,被告杜某存到隔壁亲戚家去玩了。胡某雄向在场的人敬酒,喝酒速度很快。两瓶白酒喝完后,胡某雄又出钱叫他人买了五瓶小清酒回来继续喝。胡某雄与本案被告吕某飞、罗某家、罗某称、陆某欢、周某祥、郭某言、陈某庭都喝了酒。期间,未受到邀约的陈某庭来到吕某飞家,在胡某雄的要求下喝了一杯白酒并离开。胡某雄因喝酒过多走路不稳,在吕某飞家门口摔了一跤,周某祥等人商量后把胡某雄扶到吕某飞家二楼休息。之后,被告郭某言喝醉被送回家,陆某欢、罗某家也被扶到吕某飞家二楼休息,与胡某雄睡在一张床上。被告杜某存在隔壁家玩到晚上11点多回家睡觉。年2月7日上午11时左右,胡某雄被发现在吕某飞家二楼死亡。二原告发现其子胡某雄死亡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经司法鉴定,胡某雄系醉酒致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公安机关查明年2月6日晚,胡某雄在被告吕某云家中与被告吕某飞、罗某家、陆某欢、罗某称、郭某言、周某祥、陈某庭等人饮酒,并经尸检结论:胡某雄酒精含量为.mg/ml系醉酒致急性乙醇中毒死亡。该案发生后,二原告多次找上述被告协商解决胡某雄死亡善后事宜无果。综上所述,胡某雄在被告吕某飞家中醉酒后在未得到任何救治的情况下造成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吕某飞、吕某云、杜某存的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共同饮酒的吕某飞、罗某家、陆某欢、罗某称、郭某言、周某祥、陈某庭等被告因劝酒、放纵、扇动等行为应负有相应责任。罗某家、罗某称、郭某言、周某祥事发时均为未成年人,故该四被告的监护人罗某发、罗某唐、郭某义、周某开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因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致使共同饮酒人处于危险状况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使其不受到损害的注意和关照义务。本案是共同饮酒后致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原告要求赔偿的案件。本案中,被告杜某存未参与吃烧烤和饮酒,也不是此次集会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其子吕某飞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成年,故杜某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庭未受邀请,未参与吃烧烤,虽喝了一杯酒,但到场后很快离去,不属于共同饮酒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在场被告都参与了吃烧烤并饮酒,但在饮酒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参与饮酒的各被告对胡某雄存在劝酒以及恶意劝酒的行为,反而是胡某雄主动要求喝白酒,而且自己带人去买酒或者出钱叫人去买酒,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要求他人喝白酒、劝酒并为他人倒酒,期间自己大量饮酒,造成醉酒致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对此,胡某雄自己应付主要责任。参与共同饮酒的各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雄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在胡某雄酒醉摔倒后,各共同饮酒被告只是将其送到吕某飞家二楼睡觉,并未将其送回家或是通知其家长,医院治疗,没有完全尽到共同饮酒者应履行的注意和关照的义务,对胡某雄的死亡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有证据证实,计算无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被告吕某飞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八岁,属成年人,系此次集会的组织者和召集人,集会吃烧烤又在其家进行,因此负有较大的注意和关照责任,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被告陆某欢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八岁,系成年人,受害人胡某雄与其一起去到吕某飞家,陆某欢负有相对较多的注意和关照责任,应承担3%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某家、罗某称、郭某言、周某祥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岁,属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负有一定的注意和关照责任,应各自承担1%的赔偿责任(分别由监护人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吕某飞、陆某欢、罗某发、罗某唐、郭某义、周某开于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胡某富、栾某芬各项经济损失.60元。其中被告吕某飞赔偿.72元,被告陆某欢赔偿.52元,被告罗某发、罗某唐、郭某义、周某开各赔偿.84元;驳回原告胡某富、栾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爱喝酒的朋友们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也要量力而行
切不可贪杯,
更不要任性劝酒!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编辑:龚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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