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酒精中毒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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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1 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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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医院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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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法院判5个朋友各担2%责任


  今年3月10日,贵州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年8月23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饮两瓶白酒。


  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


  次日凌晨,张某之妻发现张某身体异样,医院急救电话,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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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酒后死亡:7类人喝酒小心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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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文化在中国博大精深,喝酒在中国职场、官场、聚会等都有着占有重要位置,扮演者人与人之间沟通的催化剂。在中国,每逢喜事来一杯,能增添更多喜气洋洋的喜庆氛围,所谓相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可过度的饮酒可绝非好事,下面小编给大家说的就是一则酒后乐极生悲的事。

去年3月18日晚,王某为儿子的婚礼提前举行宴请,曹某、朱某夫妇前往道喜。由于人数较多,道喜人员分两桌就餐,其中曹某、王某等14人一桌,朱某与其他人员一桌,姚某(朱某的表弟,王某的女婿)在桌旁招呼大家,无固定座位。当晚,王某购买15瓶赖茅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请从当晚8时持续到11时左右,席间,两桌人员共喝掉13瓶白酒,其中曹某一桌共喝掉11瓶,另一桌喝掉两瓶。因筹备次日儿子的婚礼,王某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五人亦提前离去,曹某、何某、姚某等八人最后离开。

曹某夫妇走出餐馆后不久,曹某因不胜酒力倒地,无法行走,于是妻子朱某电话联系姚某,姚某开车将曹某夫妇俩送至所租住房屋。次日早上8点多,朱某发现丈夫意识不清,生命危险。等到达时,丈夫已死亡。去年4月23日,朱某一家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人,赔偿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酒的酿造,在我国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酒与文化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以下7类人群不能喝酒,尤其不能吃药同时喝酒,千万别小看药物和酒的作用关系,严重真的是“要人命”!当然,如果您有以下疾病倾向,也建议不要喝酒。甚至偶尔当做推辞喝酒的借口也是可以酌情尝试滴。请各位自行掌握。

以下七类人喝酒小心丧命

1、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能喝酒

酒精,一是兴奋大脑,使感情激动;二是使血管扩张,血液升高,这样易发生血管破裂而引起死亡。或者发生心律不齐,心跳加速等不良症状。

2、肝炎病患者——不能喝酒

酒精会直接损伤肝细胞,酒精对肝功能有抑制和毒害作用。患有肝炎病的人,不节制地饮酒等于慢性自杀。

3、胃肠疾病患者——不能喝酒

酒精会造成胃粘膜的损伤,引起上腹饱胀,反酸,嗳气等症状,使原有胃病加重,如胃溃疡、胃炎、肠炎、肾炎及眼病等都不宜饮酒,有痔疮的人也不宜饮酒。

提示:在喝酒前,尽量先吃点菜,然后再喝酒,严禁空腹喝酒,既容易醉,又容易伤胃。

4、尿路结石患者——不能喝酒

啤酒中含有可以促使尿路结石发生的钙、草酸及鸟核苷酸等成分。

5、近视眼、青光眼患者——不能喝酒

继致盲“头号杀手”白内障之后,青光眼成为排名全球第二位致盲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情绪波动、过度疲劳、过量饮酒都可导致人更容易得青光眼。

而酒中含的甲醇,对视网膜有明显的毒副作用。酒还能直接影响视网膜,阻碍视网膜产生感觉视色素,导致眼睛适应光线能力下降。因此,近视眼、青光眼病人不要过量饮酒。

6、妊娠期妇女和儿童——不能喝酒

啤酒也是酒,也含有一定量的酒精,可通过脐带进入胎儿体内,影响胎儿的发育,使胎儿产生酒精中毒症,易引起畸形和流产等现象。儿童时期养成饮酒的坏习惯,不但荒废学业,变成行为异常的小酒鬼,还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7、哺乳期的妇女——不能喝酒

啤酒是以大麦等为原料酿制而成的,大麦芽具有回乳作用,会影响哺乳。

打造古田最具影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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