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方:天门城管接受调查就能可认定为自首吗
作者:贺方近日,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原天门市城管局*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被判有期徒刑6年,原天门市环卫局局长熊巍被判5年。对此,魏文华的弟弟魏文中表示,判决太轻,将依法提出上诉。(11月11日《新京报》)主犯孙代榜受到了轻判,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虽然法院确认孙代榜是该次活动的负责人和该案的引发者,对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主犯。但当事人也有自首情节,即案发后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孙代榜对魏文华进行了及时救治,因此法院对其酌情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发后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这样的自首理由让人费解。《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条进行了细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比法律规定的自首标准,“案发后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无论如何都算不上自首,因为“接受调查”完全是一种被动状态,与“自动投案”不符。另外,“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可能“如实供述”,也可能对案情避而不谈,笼统的接受调查的说法,无论如何都证明不了当事人有“如实供述”的行为存在。既然作为主犯的孙代榜的行为根本无法满足自首的认定标准,公众自然会有理由怀疑如此情况下做出酌情从轻处理的正当性。对这一判决结果的质疑,不是社会舆论和公众对司法的无端指责。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提升自身地位时,总是以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作为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设想,但公众最大的担心是,这样的司法状况凭什么独立。如果司法案例在最基本的说理上都无法自圆其说,所谓的司法独立靠什么赢得公众的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