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是文明体现
十月二十三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中新社发 任海霞 摄中新11月10日电《澳门》11月10日发表社论指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是对申请人的最大保护。从完善国家赔偿机制来看,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将司法文明向前推进一步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责任。从这一意义来说,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体现。社论摘录如下: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还首次将精神损害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就是要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倘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乱作为,对公民造成损害,就应被追究责任,并对受害人作出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赔偿。《国家赔偿法》一九九四年五月通过,一九九五年元旦施行,至今已近十四年。由于当时的立法设计、观念障碍、制度梗阻等原因,该法在司法实践方面一直不尽如人意。包括归责原则单一、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极不科学等立法之弊,引发法学界的批评和建言改革。该法竟沦落到被嘲讽为“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门坎高、标准低、范围窄,使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补偿,如公民无辜被抓,被羁押数百天后被证明无罪,所得赔偿日均不过数十元的案例:七年前,陕西一名为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卖淫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仍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但最后却以麻旦旦获得七十多元的“国家赔偿”了结;湖北男子畲祥林因为“杀妻冤案”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十一个春秋。畲祥林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近四百三十七万元,结果只获得四十五万多元的赔偿;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受害者焦振生,在讨回二十五万元投资后,反而被万里大造林公司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被羁押二百一十九天。最后,科尔沁区检察院按照《国家赔偿法》,只赔偿焦振生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违法羁押二百一十九天期间的二十一万余元赔偿金,而对于焦振生提出的羁押期间造成多种疾病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它要求,均未能作出赔偿。《国家赔偿法》虽有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赔偿,但赔偿只限定在医疗费、误工费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的范围内,并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对于精神损害,只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现实社会中,公民侵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失的,须承担精神损失费,国家的行为造成公民精神损失,却不予赔偿,显然于理不合。首先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作为赔偿主体本来就是平等的,国家毫无理由作为特殊主体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是,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早已司空见惯,且在《民法通则》明文规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国家赔偿法》不予支持精神赔偿,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国家赔偿体系;此外,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一旦侵犯后则有责任进行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强势地位,其侵权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大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是还原法律尊严最基本的方向和途径,也是洗去恶名的最好方式。该法修正案草案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是对申请人的最大保护。从完善国家赔偿机制来看,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将司法文明向前推进一步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责任。从这一意义来说,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