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左上臂刀刺伤到被告处进行诊治,于当日行“清创探查缝合术”。后,原告以“左上肢无力、麻木、冰凉”到x医院行“左侧肱动脉探查+血管成形术”,诊断为“左上肢神经损伤(正中神经、桡神经、尺神经)。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结合原告自身病情、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合计元。
医疗纠纷,刀刺伤,清创缝合,神经损伤,功能丧失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一.引言
左上臂刀刺伤仅行清创探查缝合术,遗漏左上肢神经损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顾某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年4月23日原告因左上臂刀刺伤到被告处进行诊治,被诊断为“左上臂刀刺伤、失血性贫血”,于当日行“清创探查缝合术”,原告住院治疗11天后于年5月4日出院。年5月3日至年5月12日原告在x省x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左上臂刀刺伤、失血性贫血”。年5月21日原告以“左上肢无力、麻木、冰凉”到x医院住院治疗53天,经CTA检查示左侧肱动脉中、上段局部管腔呈节段性未显影,左上肢外侧皮下软组织肿胀、渗出等。
(二)于年5月23日行“左侧肱动脉探查+血管成形术”,术中探查发现左侧肱动脉血栓形成,肱静脉破裂,神经挫伤严重,未离断,与周围组织粘连紧密,瘢痕形成。出院诊断为“左上肢刀刺伤术后、左侧肱动脉闭塞、左侧肱骨骨折、左上肢神经损伤、左上肢桡神经、尺神经、正中神经严重损伤”。年7月31日原告再次到x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左上肢神经损伤(正中神经、桡神经、尺神经)、左侧肱动脉闭塞术后、左侧肱骨骨折、高甘油三酯血症”。
三.裁判结果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元。根据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结合原告自身病情、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年4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顾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行为。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答辩之初因为原告没有做鉴定,我院不认可有责任,现在按照鉴定意见和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院方同意给付原告一定的赔偿。对于后续治疗费,我院同意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给付原告一定的赔偿。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对顾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顾某某的不良后果(左肱动脉闭塞,左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损害以及目前左手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损害后果同等因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45%-55%(理论系数值50%)。被鉴定人顾某某因左上肢桡神经、尺神经、正中神经损害,目前遗留左侧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伴左前臂及左手感觉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医疗机构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
1.医疗纠纷:腹部刀伤仅行腹壁清创缝合,未完善检查而漏诊结肠破裂。2.医疗纠纷:治疗交通事故致骨折时违反诊疗规范,造成骨折迁延愈合。3.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左上肢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骨髓炎导致截肢。4.医疗纠纷:酒精中毒昏迷给予气管插管抢救,致患者气管破裂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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