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酒精中毒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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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9 16:25:00

同学聚会、亲戚聚餐免不了喝酒,酒主要一个是营造气氛,喝酒这件事历来争议较大,酒不是必须喝的,但只要开始喝,就需要注意一个度。尤其是在多人聚会的场合,一旦忘了形,伤害的最终还是自己。

本文介绍的案例,即是在一个共同饮酒场合,其中一名同饮者因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在回家的出租车上发病死亡。家属起诉另外七名共饮者要求他们承担上百万的赔偿责任,法院通过论述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及死者本人的行为等,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其他共同饮酒者不承担责任。

01.

案情介绍

李某和另外七名好友约好组局喝酒,饭后,去ktv唱歌继续喝。聚会结束后,李某招了一辆出租车回家,在出租车上昏迷,医院,当晚死亡。

李某亲属随后将另外七名共饮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共计万元。

诉讼过程

李某家属主张李某是和另外七人吃饭喝酒致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是饭局的组织者,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

同饮者抗辩的主要理由:

1.李某是组织者,他为了拉赞助组织饭局谈业务,是他邀请的其他人;

2.聚餐当日只喝了啤酒、席间无人劝酒,也无人醉酒,对李某是否患病均无从知晓,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

3.李某明知自己患有2型糖尿病的情况下组织酒局,主观持放任态度,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其他人主张没有喝多少酒,也是临时被拉过来,停留的时间也不长,对在场的部分人都是第一次见面,李某的死亡与他们均无关。

02.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一,李某的死亡与喝酒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二,七人是否属于组织者;第三,七人是否存在先行不当行为;第四,李某对其自身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公平责任。

简而言之,法院主要回答如下三个问题:

饮酒跟李某死亡有没有关系?

其他喝酒的人有没有过错?

李某自己对死亡结果有没有过错?

第一,李某死亡的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结果与喝酒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记载,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冠脉综合征,而导致这种疾病的原因是急性酒精中毒,且李某确

系饮酒后死亡,故李某死亡与饮酒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同时,从组织者、参与者行为角度分析,李某至少是组织者之一。李某负责就餐结账;其中多位同行者均是李某邀请;喝酒后李某陆续送其他同行人离开。基于以上李某结账、邀请聚餐、送客等行为,可以看出李某至少是组织者之一,并不仅仅是饭局的参与者。

第二,其他人不存在恶意敬酒、罚酒、赌酒等不当行为,不存在过错。

就共同饮酒人而言,如存在如下先行不当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二是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三是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四是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本案中,参加人不具有恶意敬酒、劝酒、赌酒、罚酒等行为;根据当时喝酒的数量,李某并没有过量饮酒,也没有表现出发酒疯、睡觉等状态等一场行为。

李某未表现醉酒状态异常的现象,其他人也不清楚其是否存在慢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对于李某3酒后身亡的后果不具有可预见性,要求共同参加的人预见到李某酒后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履行注意义务或者救助义务,过于苛责。

第三,李某对自身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的多少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其应对其饮酒行为及饮酒的后果负责。

李某对饮酒后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的能力,李某生前患有2型糖尿病,对饮酒后可能导致的身体伤害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对其饮酒行为及后果负责。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及过量饮酒的后果,将劝阻饮酒的责任完全交由同席就餐的其他人承担,有悖常理。

03.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和李某共同饮酒的七人是否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的场合,共饮人彼此之间一般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

共饮者基于情感、工作、生活等聚餐饮酒,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密切的关系,根据邻人规则理论,双方彼此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指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比如劝人不要过量饮酒、不要恶意劝酒、赌酒、拼酒;酒后需要安全护送、彼此照顾;如果有人出现身体异常的情况,有必要通知家人医院治疗。

但此种安全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能力为限,不能苛责共饮者,使承担超出普通人认知的责任。

在本案中,其他人并没有不当行为,不知道李某有慢性疾病,李某也没有表现出不能喝酒、喝酒过多的异常状态,此时要求其他人对其不可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显然过重了。

酒局的组织者对共饮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此种注意义务也是源于共饮者的责任,一般来讲酒局有组织者,即所谓东道主,组织者对在场饮酒之人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比如制止在场人员恶意敬酒、罚酒、赌酒、拼酒的情况,对于出现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对于酒局散场后,应当合理安排返程,车接送、饮酒后应当阻止酒后驾车,如有饮酒过多的,应当及时通知家人来接送等等,组织者相较于一般人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共饮者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同饮者对其存在过错的,根据不同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重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评价共饮者对受害者是否负有赔偿责任首先要考虑其过错。

共饮者如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同饮者发生损害后果,那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对造成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依据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比如在李昌翠、杨文月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加德、马加仕与杨树全共同饮酒并以划拳形式助兴,众所周知划拳本身具有赌酒的性质,是一种变相的劝酒行为,二人对杨树全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何在好作为饭局的组织者,饮酒最少最为清醒,但在马加仕、马加德、杨树全三人都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提醒、劝阻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杨树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XXX。据此,本院酌定马加德、马加仕各赔偿杨树全元。

SUMMARY

综上,本案是由一起多人共同饮酒事件而产生的纠纷。共同饮酒是共饮者之间组织的集体性活动,是一种联系感情、增进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是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常见形态,不受法律干涉,但一旦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产生纠纷,则将使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

在共同饮酒的场合,共饮人彼此之间一般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共饮者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同饮者对其存在过错的,根据不同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酒局的组织者对共饮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结果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希望各位注意身体健康,少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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