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酒精中毒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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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9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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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劝酒,也积极救他,没有责任!”黑龙江双鸭山一位49岁男子与老同学聚餐,饮酒后身体不适,不治身亡,家属索赔23万余元遭拒,为此将其同学告上法院。

事发前,49岁的刘某先后5次拨打老同学唐某的电话,邀请他一同喝酒。唐某碍于同学面子,便勉强答应一块喝酒。

事发当日下午,两人在一家餐馆聚餐。餐饮过程中,刘某身体不适,刘某前妻薛雪与11岁的儿子刘楷闻讯后赶到饭店,医院,刘某在救治过程中死亡。

其后,刘某的儿子刘楷将唐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元。

法院审理认为:(1)刘某的死亡原因体现为急性冠脉综合征,该病症与患者的年龄、性别、身体各项指标、饮食习惯、遗传因素、劳动强度等诸多因素存在关系。刘楷认为刘某的死亡是饮酒导致,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2)刘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饮酒的后果,应该有明确的认知。刘某在当天,从早上到下午,5次与唐某单方面联系,唐某为增进同学之间感情联络,而与其共同聚餐的情形,符合我们的善良风俗。

(3)唐某在刘某身体出现不适的紧急情况下,支付餐饮费用的行为符合情理,据此判断唐某不是饭局的组织者。

且刘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在餐饮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即刘楷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所主张的唐某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且该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刘楷所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刘楷的诉讼请求。刘楷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楷认为,父亲与唐某是多年同学,且关系较好。基于多年友谊,唐某应当知晓刘某酒量不好,并且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不宜饮酒等情况。但唐某仍然与父亲对饮,且饮酒量远超刘某平常的饮酒量。

在父亲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时,也未能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直到母亲和自己赶到现场,父亲已经出现明显的酒精中毒症状(头疼、呕吐、胸闷等)。医院抢救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救治期,最终导致父亲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唐某作为同饮人,具有放任父亲身体状况恶化,错过抢救时机的过错,且和父亲死亡的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父亲在饮酒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唐某作为同饮人,亦负有依法救助的义务。

唐某辩称,自己为了参加战友聚会,回到双鸭山市。当日上午,刘某打电话向自己询问到佳木斯买车事宜,得知自己已经来到双鸭山市。

以下来自唐某的回忆:

由于我们是同学关系,所以刘某挽留自己一定要见面后再返回佳市。因我参加战友聚会,一再拒绝刘某的邀请。但是我在聚会期间,刘某又打来5次打电话,请我一定见面吃饭喝酒再走。

我无奈之下,只有当天14:30,与刘某在冷面馆见面,与刘某同来的还有一位刘某的女亲属。在冷面馆,刘某共点了4个小菜、2碗冷面、6瓶啤酒。刘某开了3瓶啤酒,3人各自一瓶,然后他们二人吃冷面。

吃完面后,刘某劝我及女士喝酒。由于我已经吃完饭,并且在聚会时已经喝了不少酒,并且刘某还开车到的饭店,所以我还劝刘某开车不能喝酒,但是刘某并没有听我的劝阻,说喝酒后可以让他的媳妇来开车。

刘某在喝了大约二三杯后,与其同来的女士要走,刘某将其送出饭店后,回来说头疼,并在墙根坐了一会,并与其前妻通电话,让其前妻过来。

刘某前妻和刘楷到饭店后,刘某还让其前妻和刘楷吃冷面。刘楷说冷面不好吃,这时刘某出现呕吐状况,并且摔倒在地。

刘某前妻给刘某洗脸,收拾呕吐物,刘某这时要去卫生间并且想回家,医院。随即,医院。

二审期间,刘楷提交年、年父亲生前与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旨在证明父亲生前与唐某终有来往,唐某在一审中陈述“自打年以后与刘某没有任何来往”与事实不符。

从该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唐某在父亲经济困难时曾借钱帮助过父亲,充分说明二人关系非常亲近,而非唐某所述的是一般同学关系。

唐某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应当在一审中提交。如果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自己与刘某的死亡有任何法律关系。

刘楷提交的聊天截图,无法证实唐某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为增进同学感情而聚餐,符合善良风俗。但刘楷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在餐饮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故应认定唐某不存在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中的加害行为。

刘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唐某对刘某死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无法进行合理预见,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唐某具有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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