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评:为孩子读书去除障碍
在《义务教育法》里,并没有规定适龄儿童入学需要有什么条件,也就是说,孩子们在义务教育阶段所享有的平等教育权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新浪微博:@林航观察
有位朋友最近从外地迁深创业,托我为他小孩联系入读学校,七拐八绕的,终于找到某校。
校长说,让他带齐资料来吧。朋友听了自然很高兴,忙不迭地张罗资料去了。
可是,到了报名那天,朋友又急赤白脸给我打来了电话,说,要求的资料实在太多了,根本不可能找齐,学校又卡得很严,看来公办学校是进不去了,只能去民办学校了,问我怎么办。
此前,根本没办过这种事儿,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在电话里安慰朋友说,深圳的民办学校也很不错的,实在不行,就去民校试试吧,反正不能耽搁小孩读书的大事。
即使没见面,但电话里,朋友的失望还是显而易见的,他说,早知道这样,也许他就不来了,毕竟,什么事情也比不上孩子读书的事大啊。
那几天,刚好在上夜班,刚编发了很多开学新闻,也就趁机在上将相关法律法规看了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的吓了一跳。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紧接着的第五条也清清楚楚写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依我看,相关条款事实上已经将意思写得很清楚了,小孩的受教育权是受严格保护的,对小孩受教育权的任何不合理外加前置条件也是明确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的。
没有请教专业律师,但我相信,孩子的受教育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也是不可让渡的,对平等教育权施加的任何不合理前提或者障碍,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因为在《义务教育法》里,并没有规定适龄儿童入学需要有什么条件,也就是说,孩子们在义务教育阶段所享有的平等教育权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那么,那些被作为入学前提条件的抚养费证明、结扎证明、居住证明等资料,又该如何解释呢?
我认为,地方主管部门设置这些门槛,肯定是有原因的,也是基于城市的具体情况的,但无论如何,我都会认为,小孩平等、无障碍地享有受教育权利是最值得我们优先考虑的,这些材料如果是基于学生安全和因材施教的考虑,那是可以的,但如果是作为孩子入学的区别条件或者遴选标准,那就有涉嫌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了,也就是所谓的为孩子平等接受教育设置了不合理的障碍了。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一桩黑人入校案例中曾经写下这么一段传之久远的文字。他说,教育是成为一个良好公民的基础。今天,教育已经是一个指导原则,它使孩子领悟到文化价值,使他为进一步的专业训练作好准备,也帮助他正常地调整他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在现在的时代,如果否定一个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他原来理所当然应该成功的人生,就会存在疑问。
事实也是如此。从长远来说,这些基于地方具体情况而设置的入学门槛是应该予以清除的,毕竟,一个孩子如果不能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对其成长、生活、发展都将产生消极影响,进而会对整个社会构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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