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吸毒后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意见及实践经验,为大家整理总结如下:
一、吸毒会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此为“原因自由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由上述定义,根据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故意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与过失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
其次,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吸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吸食毒品后犯罪,比醉酒的人犯罪,性质更严重。以此原理可以认为,法律虽然只规定最久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举轻以明重,吸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从刑法总则的规定看,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不处罚;另一方面在于法有明文规定的,要定罪、要处罚。如果法律已经明确为犯罪行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外,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做了明文的列举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已满十四周岁犯八种犯罪外,免予刑事处罚;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刑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吸毒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就已经是精神病人;二是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该精神病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亦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程序条件即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四、吸食毒品后犯罪的,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于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归责于吸毒行为,且吸毒后出现的精神障碍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所以,对吸毒后犯罪的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案件的处理不产生任何影响。换言之,被告人吸食毒品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不影响其对自己吸食毒品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吸食毒品后的责任能力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