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万人,占据中国总人口1%。谈起精神障碍患者,人们联想最多的是“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而最能引起人们恐慌的是,精神障碍患者“无定向”“无动机”随机伤人,使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人们也担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伤害我的人是精神病,他甚至不会受到处罚”。
那么,精神障碍患者杀人,真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不尽然。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和医学上的“精神病”不同,在刑法中,只有那些因严重精神疾病而导致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削弱的人,才会因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而减免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但程度较轻,不足以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他仍然要承担全部刑责。
《刑法》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只有身患严重精神疾病,且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才不用负刑事责任。
那么,一个人是否要为他的罪行负责,在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这里就要说到司法精神鉴定了。在司法实践中,能被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大概有三种:
1.嫌疑人曾因患精神疾病接受过治疗,或有家族精神病史,需要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2.嫌疑人举止怪异,与正常人存在明显区别。司法机关会根据嫌疑人在作案、归案期间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如言行举止明显笨拙或者明显异于常人,犯罪目的或动机离奇或无动机等现象。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也要一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或线索,如多个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朋友或其他共同生活、工作的人证实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的表现均存在异常。
3.是嫌疑人因长期酗酒、吸毒或滥用其他精神药物而导致精神异常。不过因为这种精神异常的情况是其在完全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时,自由选择了滥用药物而导致的,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全部后果。因此通常司法机关也不会认为嫌疑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当然,实践中也有伪装精神病症状而骗取启动鉴定的案例,但精神病鉴定同时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外在的伪装难以骗过检验过程中的各个复杂、专业的环节,所以不必太过担心。
此外,对于实施重大暴力犯罪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因此,哪怕精神障碍患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也未必就能重获自由,而是医院之中。这同样是一种惩罚,只不过在刑法中,它不叫“刑事责任”,而是叫“保安处分”。
最后,如果有人不幸受到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伤害,被害方该如何维权呢?
第一,被害方亦有对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选择权,亦可对精神病鉴定提出异议。
要记住,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权利。如果被害方担心犯罪嫌疑人试图利用“精神病”脱罪,或是认为侦查机构选择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被害方可提出自己的理由,要求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或重新鉴定。
其次,被害方可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一并列为民事被告。
几乎在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事件中,监护人都存在监管不力甚至毫无监管的情况。尽管被害方无法追究其监管不力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索赔时,监护人却应该因监管不力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对方无力赔偿,被害方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很多情况下,被害方会急需一笔赔偿款进行治疗,但如果精神障碍患者或其家庭没有经济能力再对受害方作出赔偿,即便是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被害方可以选择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有向贫困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的做法。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