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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3人去喝酒,1人出现酒精中毒反应,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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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要适度,不然同桌的人喝出了问题,你也脱不了干系!

网络配图

李某、陆某和邓某是同事。去年年初的一天,下午下班后,邓某和李某等人一起在公司食堂吃饭喝酒,饭后受陆某邀约,邓某和李某再次到昆明某酒吧继续喝酒。

邓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和陆某两人知道邓某在食堂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没有对邓某做任何提醒,还仍陪同邓某去另一场所继续喝酒,在邓某醉得不省人事时医院救治,反而在当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将邓某带到昆明市广福小区某酒店休息,并且未进行入住登记。因此,两人应当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将陪同邓某喝酒的李某、陆某以及酒店诉上法庭。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在邓某出现酒精中*反应时,李某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只是将情况告知陆某后放任不管,陆某得知情况后也放任不管,在发现邓某生命体征异常时也未将其送医救治,最终导致邓某于当日凌晨4点左右因酒精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过量饮酒的后果,仍放任自己过量饮酒,最终导致自己酒精中*死亡的后果,邓某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上,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邓某家属元,陆某赔偿邓某家属元,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赔偿元。


  

“在酒桌上,量力而为才是最明智的做法。”市民钟涵说,中国有一种“酒”文化,云南人又大多喝酒豪爽,宾客之间敬酒本身没有什么危害,但过量饮酒、劝人饮酒的行为都可能暗藏着危险。一旦发生意外,带来的不仅是几个家庭的痛苦,酒友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聚餐喝酒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适当喝酒,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共同饮酒的人应该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责任,对过量饮酒的人应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其免受各种意外伤害。”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有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5种情形共饮者要担责:

1.因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身体受损或死亡的;

2.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未劝阻,未及时制止的;

3.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送医的;

4.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的;

5.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

图片来源:云南信息报

整理编辑:曲靖信息港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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