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近日,一行人蜂拥来到郫都区红光派出所,声称“有人在婚宴醉酒身亡”,就赔偿问题向“三所一庭”联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红光工作室申请调解。
询问得知,原来是新婚小夫妻肖某与蒲某军于年2月11日晚19时在郫都区红光街道某酒店举办婚礼答谢宴,邀请包括死者张某在内的单位同事赵某、蒋某兰、陈某丹等聚餐,19人兴致高昂地饮酒至当晚22时左右。其中张某醉酒被同事彭某送回居住地。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单位主管领导、婚宴小夫妻、同饮者及死者家属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家属表示在网络上看见“国家规定11月1日起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责”,要求一同饮酒的18人共同赔偿40万元。
那么这个钱到底该不该赔偿?
该谁来赔偿?
死者张某
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过量饮酒,自陷于危险境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婚宴小夫妻
作为婚宴的召集者,负有对来宾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同饮者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就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而引发的附随义务,在法律上便会构成不作为侵权,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调解结果
肖某、蒲某军等18人共同赔偿给死者家属各项经济补偿10万元,其中婚宴小夫妻肖某、蒲某军承担6万元,其余16名同饮者共同承担4万元。
法律依据
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当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醉酒致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如下:《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中,参加婚宴的同事与死者共同饮酒,彼此之间便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个参与者对相互之间饮酒后的反应均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均应当积极避免酒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宴会的召集者,更应对所有来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积极掌控饮酒场面,尽量避免伤害事故发生。而张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毕竟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过量饮酒,自陷于危险境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提醒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借用秦志旗律师的一段话比较贴切地描绘本案:喜事成了丧事,外人成了亲人,生命成了债权,宾朋成了债务人!
———END———
文章来源丨法治郫都
推荐阅读
?假如有人攻击监狱会怎样?分分钟让他就地伏法
?传统文化气息浓,戒毒所内这样过新年
▓有一种坚守,只为那万家灯火更璀璨!
█一起走进成都宽窄巷子,感受川版《我和我的祖国》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