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专家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1222/5951583.html文/李小曼
引言作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酒,是用粮食、水果等含淀粉或糖的物质发酵制成的含乙醇的饮料。《说文解字》中对酒有如下表述:“酒,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恶”。不可否认,古人很早的时候就在提醒我们,喝酒容易坏事。对饮成三人,风险翻几番。从古至今,民间无论是婚丧娶嫁,还是日常聚会,多数会以酒为纽带。但因为酒精的特殊属性,饮酒后会导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进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近年来,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数量众多。案情简介
某日下班后,金某等应同事刘某的邀请,前往参加刘某升职宴。金某与同事朱某、聂某、王某1、王某2、颜某、弭某等人同桌。金某与聂某等人进入包间后,朱某便对金某及聂某说:“老金、老聂,今天你们喝多少,我跟你们喝多少”。聂某回答:“行,喝呗”。在酒席开始后,朱某提议“干了”,三人共同干了一杯白酒,此时金某与聂某要吃菜,朱某说:“不行、继续干!”,三人又同时干了第二杯。两杯酒过后,金某要喝一杯饮料,朱某不让喝,金某将酒杯放桌上并说:“倒,喝吧”,三人再次共同喝下第三杯酒。颜某见状,即出面制止。期间,同桌的王某1自行喝了两杯酒。此时金某已经出现不良反应,刘某拨打电话,颜某及另一人王某某随同救护车一起,医院抢救,二人亦为金某垫付了部分门诊费用。金某当日被收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心脏骤停、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腔隙性脑梗死。在重症监护室治疗7日后,金某于同月29日死亡。另查,弭某常年患病不饮酒、王某2患有癌症,当天只饮半杯酒。金某之妻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同饮人及组织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元。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因升职宴请同事聚餐。朱某作为一同被邀请的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对金某劝酒的行为,其行为对金某因酒精中毒导致最终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聂某在饮酒过程中对朱某的劝酒行为非但没有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其中,其对金某的死亡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金某作为被邀请人之一前往参加,其作为成年人在席间饮用大量白酒,其自身应该知道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而仍然为之,由此造成的对己不利后果负有绝大部分责任;关于金某之妻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作为该酒宴的组织者,对受邀参加酒宴的宾朋理应负有保障、照顾之义务,但由于其疏于对来宾的照顾,导致朱某与聂某及金某大量饮酒,对此刘某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王某2只饮用了少量白酒、其与弭某自身均患有疾病、没有劝酒行为,颜某在发现有拼酒行为时能积极劝阻,医院救治金某,王某1在饮酒过程中无劝酒行为,故上述四人对金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金某之妻主张上述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共同饮酒致同饮人人身损害责任,现行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引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条款和公共场所中安保义务,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共同饮酒的法律性质,司法实务中一般将亲朋之间、同事之间同桌共同饮酒行为定义为情谊行为,多数认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受害人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同饮者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情谊行为并非总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永远不会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同饮者就应该负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情谊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同桌吃饭、饮酒应当有相互保护、提醒的义务,在同饮人已经醉酒的情形下,同饮人如果没有尽到了一定注意义务,或者未达到合理程度,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饮酒可能造成哪些不良后果?
(1)受害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2)受害人酒后发生意外,如摔伤、碰撞、落水、从高处坠落等造成人身损害;
(3)受害人酒后与其他共饮人发生肢体冲突、打架斗殴等造成人身损害;
(4)受害人因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发生人身损害;
(5)受害人过量饮酒后诱发其他疾病发生人身损害,等等。
哪些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存在劝酒、敬酒、赌酒、罚酒、拼酒、强行灌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人身损害;
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尾:
小饮怡情,大饮伤身,强饮灰飞烟灭,共饮更需文明谨慎。《庄子》有言,“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感情深不一定要一口闷,以茶代酒,也可以天长地久。
往期精彩回顾
职场与家的距离
职场的谎言
未尝过的肘子酥
职场观人法,漫谈《冰鉴》(1)
职场观人法,漫谈《冰鉴》(2)
往期文章汇总
听幼学识琼林盘它转载是一种动力分享是一种美德左敏右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