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酒精中毒专科医院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聚餐中一人醉酒死亡,同餐人未劝酒及时送医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用什么药膏擦         http://baidianfeng.39.net/a_wh/151230/4752061.html

案情回顾

李先生生前在京广中心瑰丽酒店担任副厨师长。年12月31日晚,李先生与厨师长柴先生和其他18位同事在“老城一锅”聚餐。聚餐过程中,李先生和徐先生两人醉酒,后两人被11医院救治。

李先生的家人认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尽到互相提醒劝告的安全注意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并拒绝洗胃检查,对李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故李先生的父母、妻女四人将19名参与聚餐的同事诉至法院,医院列为第三人,要求19名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万余元。
  厨师长柴先生等人辩称:当天11点下夜班后,大家一起到“老城一锅”聚餐,吃饭时已经12点多了。聚餐当天并未携带大量白酒,仅有的白酒也是李先生亲自安排一个同事带去的。柴先生等人提供的
  柴先生等人称,聚餐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在发现李先生、徐先生醉酒后,柴先生等11名同事打车医院,叫车记录显示凌晨1:37医院。柴先生等人否认曾拒绝洗胃,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1万余元,且部门曾捐款1.6万元对李先生家属表示慰问。
  柴先生等人认为,其已尽到救治义务,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完全意识,应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但其自身缺乏应有的安全注意,未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陈述,医院根据医疗常规予以相关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饮酒过量,但陪同人员拒绝洗胃检查。李先生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诊疗行为正确且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关。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饮酒、拒绝洗胃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符合急性酒精中毒情形下,输液治疗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处于昏迷状态,后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功能丧失,撤除呼吸机无自主呼吸情形下死亡特点;饮酒事件以及救治过程中拒绝洗胃情形,在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影响方面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餐系下班后同事之间自发组织的普通聚餐,19名被告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是否存在特别劝酒或放任其过量饮酒的情形。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李先生出现醉酒后,医院治疗,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李先生饮酒系在他人强迫压力或放任之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延误抢救时间。
  就医时,李先生处于昏睡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医人员曾拒绝洗胃的可能性。陪同就医的同事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预见洗胃与否对李先生健康及生命产生的影响,法院认为对其苛以专业人的标准要求过高,故仅认定11名陪同就医人员对李先生的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包括厨师长柴先生在内的11名同事平均分担,赔偿李先生家属医疗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代理人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推荐阅读:

这一路走来······

所有有梦想的法律人|聚法案例

六大新功能上线!

聚法案例

终于等到你!聚法案例app

受最高院表扬的“夺命香蕉案”判决书|聚法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聚法案例

最高法: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指导案例(汇编)|聚法案例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