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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连载三随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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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院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随访管理与指导


  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相结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或签约家庭医师在精神科医师的指导下,对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患者开展随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辖区患者社区随访服务。对首次随访和出院患者,应当在获医院转介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面访。


  3.1知情同意
  对已建档患者,精防人员应当向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宣传参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益处,讲解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的权益和义务等,征求患者本人和(或)监护人意见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对于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者,由精防人员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告知后直接纳入社区管理。首次随访及病情需要时,由精防人员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等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充分告知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关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内容、权益和义务等。


  3.2随访形式
  随访形式包括面访(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家庭访视等)和电话随访。精防人员应当综合评估患者病情、社会功能、家庭监护能力等情况选择随访形式,因精神障碍评估缺乏客观检查指标,面见患者才能做出更为准确的评估,原则上要求当面随访患者本人。随访要在安全地点进行,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同时注意随访时的方式方法,保护患者及家庭隐私。


  3.3随访内容
  包括危险性评估、精神症状、服药情况、药物不良反应、社会功能、康复措施、躯体情况、生活事件等。随访结束后及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每年对患者进行1-2次健康体检,必要时增加体检次数。


  3.4不同类别患者随访要求
  根据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开展分类干预,依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随访周期。


  3.4.1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
  要求:继续执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3.4.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
  要求:首先,了解患者是否按医嘱规律服药,有无停药、断药现象。其次,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精防人员应当联系精神科医师,在其指导下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2周时随访,若处理后病情趋于稳定者,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未达到稳定者,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或请精神科医师结合“精防日”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访患者,对精防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调整治疗方案,1个月时随访。


  3.4.3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要求:精防人员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对患者紧急处理后立即转诊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关爱帮扶小组,2周内随访了解其治疗情况。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科医师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至少每2周随访1次。
  如患者既往有暴力史、有滥用酒精(药物)、被害妄想、威胁过他人、表达过伤害他人的想法、有反社会行为、情绪明显不稳或处在重大压力之下等情况,精防人员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开展联合随访,并增加随访频次。


  3.5失访患者判定及处理
  失访患者包括:走失患者,因迁居他处、外出打工等不知去向的患者,家属拒绝告知信息的患者,正常随访时连续3次未随访到的患者(根据不同类别患者的随访要求,在规定时间范围内通过面访或电话随访未随访到患者或家属,2周内应当再进行1次随访,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连续3次随访均未随访到)。
  对失访患者,精防人员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政法、公安等综合管理小组协助查找,同时报告上级精防机构,并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记录上报。在得知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和病情不稳定患者离开属地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公安机关并报告上级精防机构。


  3.6随访常见问题及处置
  所有患者每半年至少面访一次。电话随访时,要按照随访服务记录表要求,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了解患者精神症状、服药依从性、不良反应、躯体情况、危险行为、病情是否稳定等情况,如发现患者病情有波动时要尽早面访,并请精神科医师给予技术指导。
  精防人员要定期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网格员、派出所民警等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交换信息,做好工作记录,特殊情况时随时交换信息。对于有暴力风险、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病情反复、不配合治疗等情况的患者,应当书面报告关爱帮扶小组。属于公安机关列管对象,或既往有严重伤害行为、自杀行为等情况的患者,精防人员需与民警共同随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要及时汇总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并填写乡镇(街道)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在召开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例会时与相关部门人员交换信息,并共同签字盖章。
  对于不同意接受社区管理或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接受面访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协同宣传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并加强社区
  对于精神病性症状持续存在或不服药、间断服药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请精神科医师共同对患者进行当面随访,必要时调整治疗方案,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宣传坚持服药对于患者病情稳定、恢复健康和社会功能的重要性。
  对于家庭贫困、无监护或弱监护的患者,在常规随访的基础上,关爱帮扶小组应当每半年至少共同随访1次,了解患者在治疗、监护、生活等方面困难及需求,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帮助患者及家属解决问题。对近期遭遇重大创伤事件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尽快共同随访。必要时可请精神科医师或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提供帮助。
  对于病情稳定、社会就业、家庭监护有力、自知力较好的患者,患者和家属不接受入户访问的,精防人员要以保护患者隐私、不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为原则,可预约患者到门诊随访或采用电话随访。
  对于迁居他处、外出务工等不在辖区内生活且知晓去向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患者信息流转至患者现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现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接受患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在患者信息未被接收前,患者原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应当继续电话随访,与现居住地精防人员定期沟通。


  3.7对口帮扶与双向转诊
  省级、地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双向转诊制度,精神科医师与基层精防人员建立点对点技术指导。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每季度对帮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实行精神科医师与精防人员结对指导。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包括:辖区居民精神卫生科普知识讲座,患者症状识别及诊断,治疗药物调整,药物不良反应识别及处理,病情不稳定患者随访,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随访服务记录表填写及检查和指导等。精神科医师应当至少每季度与对口帮扶地区的精防人员召开座谈会,由精防人员分别介绍其随访患者情况,精神科医师给予指导,并共同面访重点患者。有条件地区可每月开展1次。
  精防人员随访发现病情不稳定或经社区初步处理无效需要转诊的患者,经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后,医院的转诊单,提交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患者病情稳定后,精医院至社区的转诊单,转回患者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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