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黑的房间,煤气味浓烈,浴室的燃气瓶、热水器、水龙头仍处于打开状态,而灯和排风扇都处于关闭状态,一名男子卧躺在床上已无呼吸。这就是警察进入事发现场的出租屋后看到的场景。经法医学检验,男子系CO中毒(俗称煤气中毒)死亡。谁该为男子死亡承担责任呢?近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裁判。
年12月一天,恩平公安接到群众报案,民警来到事发现场,因房间仍然处于被锁状态,就立即通过强拆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房间一片漆黑,闻到一股浓烈的煤气味。在打开卧室房门后,发现一名男子(吴某)卧睡在床上,经检查已无呼吸。在空间狭小的冲凉房内发现,排气扇没有开,安装在房内的煤气瓶和热水器及沐浴水龙头处于打开的状态。该出租屋是事发半月前死者认识的另外一人从曾某手中租赁得来,并签订有租赁合同。出租屋内使用的某品牌热水器是房东曾某于两年前在恩平某电器城购买安装,保修单显示1年之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可免费保修。事后,经法医学尸检,报告意见显示“死者符合CO中毒死亡”。
在就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情况下,死者父母将房东曾某和热水器销售者恩平某电器城(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人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73万余元。庭审中责任归属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死者父母:房东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死者父母认为,曾某身为房东,出租房屋未办理出租备案登记,不符合消防要求,房间存在安全隐患;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不符合要求,且长时间未进行安全检修,致使热水器燃气泄漏;浴室内空间狭小,通风不畅,排气扇不能正常运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出租屋内的热水器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身为销售者的电器城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东:吴某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房东认为,浴室空间狭小,吴某作为一名销售热水器的店主应该知道热水器的使用和避险方法,其死亡与出租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提供使用的涉事热水器是合格产品,无权威的检测报告证明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两年来使用均无异常;浴室安装有排气扇,在签约之前已带承租人进行察看,确认后才签订了合同;租房者非吴某,出租人与死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出租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承租人因使用租赁物不当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与出租人无关。
销售者:涉案热水器质量合格,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销售的涉案热水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或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涉案热水器是由购买者自行安装,安装时违反使用说明书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安装在浴室内,是导致吴某煤气中毒死亡的直接原因;吴某在使用涉案热水器过程中并未尽到普通民众都知晓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因此,吴某在使用过程当中存在过错,出租人在安装热水器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是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故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房东承担40%,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受害人吴某系因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CO中毒死亡。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已经明确忠告“禁止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使用”,出租人曾某作为提供者对吴某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生命安全负有首要注意及保护义务,使用热水器属于日常生活常见用品,故其可以预见也有能力避免风险,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使用时没有打开排气扇,门窗紧闭内外空气不流通,存在较大疏忽和过错,对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责任,需自行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虽然主张“热水器燃气泄漏”、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结合案情,确定出租人曾某承担40%赔偿责任,电器城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曾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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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恩平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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