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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聚餐后酒精中毒致死,7名桌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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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癫疯能吃枣子吗 http://news.39.net/bjzkhbzy/170515/5373894.html

男子聚餐后酒精中*致死,

他的7名桌友被告上法庭,

宴席组织者被判赔偿6万多元……

去年8月3日,南安洪濑镇男子包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醉酒后乙醇中*致死。事发后,其妻戴某玲等人将当时和包某在一起的7名桌友告上法庭。

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和6名同桌人中4名参与饮酒者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餐馆先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年8月1日晚,刘某因庆祝孙子生日,组织宴请包某、许某等7人到洪濑一家餐馆包间聚餐。经查,用餐期间,包某和戴某、陈某饮竹筒酒和白酒,许某和陈某饮啤酒,黄某绿、黄某挥和刘某没有饮酒,戴某还与包某互相划拳饮酒。当晚11时许,包某妻子戴某玲拨打包某手机,餐馆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得知包某在餐馆醉酒后赶到餐馆,戴某玲发现包某叫不醒即向和洪濑派出所报警求助。急救人员和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确认包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包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乙醇中*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年11月20日,戴某玲和2个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7人共同承担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元。

南安法院接案后,于年2月5日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后,4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包某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7元。法院一审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未尽提醒、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96元;陈某、戴某对共同饮酒的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97元;许某、黄某未尽到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元;另外两名同桌人未参与饮酒也无劝酒,且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可不承担有关责任。

泉州晚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东南早报

记者:苏玮杰通讯员戴吉成王正平

编辑:江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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