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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双令齐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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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叔叔阿姨,我爸喝完酒打我骂我,我无法生存,我求法院为我做主,让我和我妈生活……”


  这原本是由哈尔滨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受理的一起寻常二审离婚纠纷案件,直到一封“求助信”的到来,信件上稚嫩的字体和令人揪心的内容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注意。


  写信人正是该案双方当事人许某和梁某的儿子,年仅14岁的许小某。本案一审判决许某和梁某离婚,许小某由父亲许某抚养。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许某竟在酗酒后将许小某打伤。后许某因酒精中毒被强制医疗,许小某因伤无法上学,母亲梁某对此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向二审的主审法官发出了求助信。


  经与当地村委会和许小某学校沟通得知,许小某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面对孩子的困境,主审法官心急如焚,多次拨通孩子母亲梁某的电话,要求梁某立即出面解决孩子的困难,但任凭法官怎样苦口婆心地劝说,梁某均以自身存在多种不便为理由不同意照顾孩子,对孩子的处境无动于衷。


  案件陷入僵局,鉴于许小某可能面临无人照料的情况,家事少年审判庭一行五人驱车40余公里,赶往许小某家。


  眼前的一幕令人心寒,双腿受伤的许小某坐在冰冷的土炕上,眼含泪水向法官们讲述:“他经常喝酒,早晨起床就喝,喝多了就对爷爷奶奶又打又骂,有时候也骂我,我要是惹他不高兴了,他也会动手打我……”“我妈妈很久没来看过我了,我想跟她去市里读书、生活,想待在她的身边……”


  调查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们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小小少年,本应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却要承受父母离异、无人抚养、遭受打骂,甚至生病无人照顾的痛苦。这是不该发生的悲剧,更是父母的严重失职。


  针对许某伤害未成年子女的恶性行为,法官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给当地辖区的派出所和区妇联,提醒他们密切
  根据许小某的申请,受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委托,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许某对许小某及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许某殴打、辱骂、恐吓、威胁、接触为申请人许小某提供帮助人员或亲属人员。如许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送达现场,许某接到《人身保护令》后,当场向法官表示,“我从前不懂法,不知道打骂子女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孩子,更触犯了法律,现在我深知自己的错误,以后绝不再犯。”


  针对许小某母亲梁某存在怠于抚养子女的行为,合议庭认为:梁某作为许小某的监护人,在许小某受伤、无人照料的紧急情况下拒绝照料孩子,梁某怠于承担对许小某抚养照料的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的规定,应当给予梁某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家庭教育令》:“一、责令梁某履行抚养许小某的监护人职责,与其共同生活,多
  法庭内,合议庭成员在向梁某送达《家庭教育令》的同时,再次对梁某进行了教育指导,梁某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表示今后会重视对孩子的关爱和
  法院还将定期回访,监督许某和梁某双方履行相关责任,有关许小某最终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将根据后续的审理及调解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份《家庭教育令》,带给为人父母的不只是约束,更是对父母正确履行抚养教育行为的助力和期待。人民法院将持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蓝天。

责任编辑:郭丽颖

黑龙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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