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12日,也就是前几天,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内容是年8月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一位人格障碍症和酒精依赖综合征患者,在要其女儿将手机充电时,女儿仅仅因为没有将手机的电充进去,竟直接被亲生父亲从7楼丢下。
因为该案件的施害者情况比较特殊,为一名精神病患者,在走进这个案件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位父亲的精神病症是否对其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人格障碍
什么叫作人格?人格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待人处事的习惯方式和行为模式,而患上人格障碍的人,在日常的行为上会明显偏离正常的行为方式。人格障碍是一个大的分类,在其中还包括更多的细支,患上该病的人,可能会更为容易暴躁、固执、冲动,容易焦虑以及敏感多疑,对于别人的一切好意都拒绝接受,出现诡辩争论,产生极其病态的嫉妒,甚至有的会演变成反社会人格或者分裂型人格。
此病多发于男性身上且多为个人的成长经历影响,一旦出现就不易矫正。
在此案中的父亲具体病情的形成因素以及患病类型到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报道或者文书指出,但是能够判定的是该病情应当对其性格以及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酒精依赖症
而该名父亲在患有人格障碍的同时,又有极其严重的酒精依赖症,酒精依赖就是在长期的饮酒之下,身体对于酒精产生了依赖,并且身体十分渴望饮酒,从而有可能导致究竟会中毒,酒精性幻觉等众多并发症。如果该名父亲在酒精依赖症发作时,处于醉酒状态,那么这时只要证实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法院可能会做减刑或者从轻判刑处理。
就以本次案件为例:
年的8月11日早上,家住贵州的洪某家人开始了一天的忙碌,在洪某整个家中当家的是洪某,但是赚钱的确实洪某的妻子程某。
程某是洪某的第三任妻子,因为洪某有家暴倾向,在喝醉酒之后就会直接朝自己的妻子动手,洪某的前面两任妻子都是被他这样打跑的。
而到了第三任妻子程某这,洪某仿佛幡然醒悟,对其并未拳打脚踢,程某在年生下了女儿小欣。女儿出生之后,洪某充当了一段时间的好爸爸好丈夫,但是却依旧抵抗不了外间的诱惑,出去到处混,之后还染上了赌瘾,这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
虽然洪某整天不务正业但是据周围的人说他对自己唯一的女儿还是挺好的,经常带着她一起出去玩。就在11日的这天早上,妻子程某外出上班,家中就留下了8岁的女儿小欣和洪某。在陈某出门后不久,洪某酒瘾犯了,出门买酒,而其女儿小欣则在家中玩着手机,洪某喝了酒之后又带着小欣出门串了一会门,也许是在朋友家又多喝了两杯,回家的时候竟然已经开始出现醉酒状态。
年8月11日的14点左右,洪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女儿玩没电了,于是要女儿帮忙将手机充一下电,但不知道因为什么小欣一直没有办法将手机充进电,于是一旁的洪某突然暴怒,将其抱着来到家中厨房的窗台边。
小欣反复挣脱,最终却依旧没能抵抗父亲的猛力一推从七楼家中坠落,幸好的是,在坠落的时候,小欣砸在了一个水桶上,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生命并无大碍,最终在其母亲和堂姐的帮助下,入院治疗。
而此时的小欣父亲洪某却依旧在家中睡得正香,直到程某带着警察找上门来,他才醒来。但此刻的他却仿佛处在了一种失忆状态,他并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还以为自己只是单纯地睡了一觉。
最后经过有关机构的权威鉴定,在案发时小欣父亲洪某正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一般是在脑器质性损害或严重脑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发生,因为对酒精耐受下降,在饮酒之后就会出现急性酒中毒反应,虽然当事人的饮酒量可能不大,但是其意识障碍明显,发病病程一般短暂,并且经常遗忘发病时的情况,与小欣父亲洪某的状态一致。
也就是说洪某的一切行为皆是处于意识障碍期间,其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有认知上的障碍,由此鉴定中心认为其在当时应该只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就是指某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包括: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但尚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只能承担部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限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下,行为人应当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根据此条,洪某在故意杀人罪行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法律故意杀人罪行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酌情处罚,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六年。
即便在正常时候,洪某确实对自己的女儿百般宠溺,但一旦醉酒,就变成毫不犹豫将女儿扔下七楼的歹徒,虽然本身却有疾病的因素在,但是本质仍是其酗酒产生的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