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从而酿成重大事故。如今,交警对酒驾实行重罚,依然没能完全消除部分人的侥幸心理。
如果是一群人参加聚会,一旦发生醉酒后驾车出事,共同饮酒的人要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一、典型案例
年2月20日是张某的一年一度初中同学聚会,那天他如约开车到某农庄参加聚会。聚会时,同学多年未见,大家热情高涨,气氛浓厚,宴会上有不少人都喝了酒,张某也不例外。
他不顾同学的提醒,多喝了些白酒,那天晚上八点多,聚会结束后,他独自驾车回家。有些醉意的他开着车走在路上,当晚9点14分,张某驾车在路上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后因交警部门调查检测,张某系醉酒驾车,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不乐意了,他们认为当天参加同学会的27个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张某的家属说,聚会的组织者,参与者都没有尽到规劝和提醒的义务。在张某喝醉酒后,同学对他独自开车回家没有阻拦,才造成他酒驾身亡。
但张某的初中同学却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张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我们不担!”
二、这起事故主要责任是谁?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张某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懂得要保证自身的安全,不能够做出危及自身安全的危险行为。
张某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当时他是独自驾车前去参加聚会的,那么回来的时候,要么请同学开车,要么叫代驾,但他都没有做到,明知酒驾会危害自己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仍然坚持醉酒驾车,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作为张某的家属,不能指望宴会的同学承担全部的责任,也不能用以“死者为大”的心态来指责别人,这种以坑害一方,填补一方的想法,会引起社会混乱,给各种“不规矩的人”壮胆,鼓励他们违法犯罪。
三、张某的同学需要付一定的责任吗?
在这起事故中,张某的同学也要承担和自身过错相应的责任。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
同学亲友之间的聚会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共同参与饮酒聚餐者应当对其他同饮的人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当然,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比其他共同聚餐者的义务更高。
法院最终判决:与张某同桌聚餐的六名共饮者,每人承担元的赔偿责任。其余21人共聚餐者,每人承担元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出门聚餐饮酒,每一个聚会者,都对同伴的饮酒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
四、类似案件带来的警示
年元旦的一场跨年夜同事聚餐,厨师李某参加厨师长的个人名义宴请会,参加宴会的包括李某在内一共有23名厨师,当晚有两人醉酒昏迷,但聚餐和饮酒并未停止。李某就是其中醉酒昏迷的一个。
等到当天凌晨2点25分,医院救治,而李某的同事向医生表示拒绝洗胃检查,造成李某在年1月17日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把19名被告者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19名同事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一般注意义务,送医的11个人对于李某的死亡负较轻微的责任,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现在共同饮酒,劝酒有危险,共同饮酒时,当饮酒人处于醉酒危险状态,同饮的人一定要起保护、照顾的责任,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这类似事件带来的教训:
1、饮酒时,聚会的组织者,一定要提醒参加的人要适量饮酒,参加的人不能强行劝酒和罚酒。
2、喝酒后,共饮的人要注意同饮者是否有人醉酒,或者有其他身体不舒服的状况。如果有人喝醉酒,应当及时劝阻他酒驾,要通知家属,护送他到家,或者帮他请代驾等。
年关将至,各种聚会纷至沓来,对于喜欢在宴会中饮酒助兴的人,一定要十分注意饮酒的度,过度饮酒不仅伤身,有时还会酿成惨剧,同饮的人还要负一定的责任。因此,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