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4日下午9时左右,高某某(年1月3日生)喝酒后感觉身体不舒服至被告处就诊,该医院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急性酒精中毒,年7月15日凌晨1时10分,高某某突然出现呼吸消失,呕吐物窒息,气管插管后见气管内有呕吐物,1时56分,心电图直线。
1、对原告所述年7月14日晚上患者高某某在被告处就诊以及15日凌晨死亡没有异议。对年8月29日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患者进行尸检并出具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x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鉴定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没有依据,也与分析说明中第一项第三点自相矛盾,第三点认定患者急性酒精中毒诊断明确,医方给予监测生命体征、解毒及抢救过程未违反诊疗规范。
根据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患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毫克/毫升,病理学诊断第一项诊断为急性乙醇中毒(单独乙醇致死浓度为-毫克/毫升),从中可以反映患者死亡是因为饮酒后中毒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关联性。
2、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经治医生未进行催吐、洗胃处理存在过错没有依据,患者当时已经大量饮酒出现中毒症状,此时不宜洗胃,也没有任何诊疗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患者进行催吐、洗胃处理。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内科学),对急性酒精中毒的处理也是按照被告对患者进行处理的方式。其中并没有要求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催吐、洗胃处理方式,根据当时的患者情况,应当采取的就是解毒的诊疗措施。
鉴定意见书中认定被告实施的解毒诊疗未违反诊疗规范,在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中,也印证了这一点,其非常明确的表述患者死亡系急性乙醇中毒导致,这也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
3、x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和原因及大小进行论证分析,没有详细说明所谓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关联性,及该过错为什么会构成患者的死亡因素,以及在患者死亡因素中起到多大的作用。
如果没有该过错,患者是否不必然会死亡。所以该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分析只是一个简单的结论和专家意见一样,不能让看到该鉴定报告的人对该结论信服。因此,被告在对患者高某某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
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过错原因力的大小为次要因素。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死者高某某血液中乙醇为毫克/毫升。高某某系在自身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急性乙醇中毒致脑干功能抑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1、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经治医师未行催吐、洗胃处理;
2、对患者内环境的监测不够完善;
3、经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够细致;
4、病历文件记载欠完整、严谨(如患者就诊时间未使用24小时制等)。
被告x医院x中心卫生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因高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6元。
司法案例。